被告知人:李*平,身份证号:1201051960****4297,户籍地址:天津市河北区正义道溪波里*号楼*门*号
告知内容: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相对人可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王串场大队(天津市河北区富强道7号)领取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2、本公告处罚决定60日后生效。3、相对人对罚款壹仟捌佰元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后60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告知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河北交警支队
办案民警:杨晓东、滕建
联系方式:022-26430786 19822178791
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