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李守吉,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查获,李守吉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被告知人:李守吉,男,身份证号:2205241984****2817,户籍地址:吉林省柳河县三元浦朝鲜族兴隆村**屯。
违法事实:2025年01月14日17时47分许,李守吉未取得驾驶证驾驶号牌为冀AW3739红色陕汽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冀GQ966挂红色路飞牌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从天津市滨海新区管桩库西库出发,途径津沽一线、海滨大道、新港八号路、美洲路,沿美洲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海铁大道交口北5米时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
处罚决定:罚款一千元并处行政拘留十五日。
处罚决定书编号:滨公(津港)行罚决字[2025]3021号、津滨公港(交)行罚决字[2025]1234022000005918号。
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04月09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东疆保税港区通海北路65号,联系人:孙警官、田警官,联系方式:022-25701236、13840526769)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天津港分局
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2025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