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关于交通违法行政处罚告知的公告
被告知人:宋兴平,男,身份证号:3724021974****1816,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西段乡**村。
宋兴平因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查获,宋兴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案发后办案民警多次电话联系宋兴平无法接通,且民警多次前往居住地查找后无法找到,宋兴平未在法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八条等规定,现将其对应违法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告知公告如下:2023年08月11日21时06分许,你(宋兴平)驾驶牌照号为津NNN9XX的红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庄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石化天津储备库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民警当场对你(宋兴平)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你(宋兴平)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0mg/100ml。经检验鉴定,你(宋兴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5mg/100ml,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宣告不起诉,你(宋兴平)系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有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民警现场纠违视频、宋兴平本人陈述、宋兴平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以宋兴平身份证号码为条件的公安网上驾驶记录查询结果、车辆查询结果、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当场检测结果、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宋兴平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对宋兴平处罚款壹仟捌佰元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提出陈述和申辩,请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联系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黄警官、田警官,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路4号,联系电话:022-66322460)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
2025年0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