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关于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机动车驾驶人宋兴平,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查获,宋兴平未在法定期限内接受处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已按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现予公告送达:
被告知人:宋兴平 男 身份证号3724021974****1816,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乐陵市西段乡**村。
违法事实:2023年08月11日21时06分许,宋兴平驾驶牌照号为津NNN9XX的红色吉利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于庄子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中国石化天津储备库前时,被执勤民警拦检,民警当场对宋兴平使用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显示宋兴平血液中酒精浓度为130mg/100ml。经检验鉴定,宋兴平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85mg/100ml,因犯罪事实显著轻微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对其宣告不起诉,宋兴平系实施了醉酒驾驶机动车,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罚款壹仟捌佰元。
处罚决定书编号:津滨公(交)行罚决字【2025】1216012000011050号
处罚决定时间:2025年05月14日。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被处罚人可以到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开发区洞庭路4号,联系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黄警官、田警官,联系电话:022-66322460)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视为送达。被处罚人不服处罚决定的,可在领取处罚决定书之日起或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交通管理支队上海道大队
2025年0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