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人汪*茹(身份证号:1308232005****1028)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驾驶人汪*茹作出罚款壹仟元,并处行政拘留拾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公(交高)行罚决字〔2025〕1235052900002026号、交管公(高)行罚决字〔2025〕3076号
说明:1、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当事人可到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津蓟高速公路大队(天津市宝坻区霍各庄镇京哈高速公路津围收费站旁)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2、本公告处罚决定60日后生效。3、当事人对处罚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六十日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辛警官 电话:022-22518421
天津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支队
202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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