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十六届人大六次会议第0704号建议的答复
冯喜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报废车辆乱停乱放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目前,现行法律法规未对“僵尸车”或类似概念进行明确定义,更无相关管理规定。我局在工作中将“僵尸车”视为“废旧无主机动车”,按照“不按规定停车”交通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罚标准,对违法占路停放的“废旧无主机动车”进行摄录处罚,并通过各种方式联系车辆所有人,告知其自行移走车辆;对长时间无人认领的车辆依法进行清拖。如车辆停放在道路以外的停车泊位或居民小区等地点,车身破旧却无交通违法行为,我局无权进行处罚。部分车主将停放车辆用于摆卖、囤货甚至居住等,已不属于交通管理工作范畴。
下一步,我局将继续依法处罚、清拖存在交通违法行为的“废旧无主机动车”,积极配合各区政府及相关执法部门对道路以外的废旧车辆进行处理。同时,针对“僵尸车”概念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不明确等问题,我局将积极建议市有关部门明确此类车辆的定义及认定标准,确定管理适用的法律条款,为工作开展提供依据。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7年5月2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公安局,022-233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