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第0759号提案的答复
马晓政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重修《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针对委员所提“《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无明确罚则”的问题,《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第19条规定了养犬人的义务。第3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三)、(四)、(六)、(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并可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并注销犬类登记证。”同时,《天津市养犬登记和养犬注册管理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都对违规养犬行为明确了罚则。
针对委员所提“个别养犬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影响社会和谐”的问题,近年来,我局不断完善文明养犬宣传工作机制,一是定期开展现场咨询活动,各区公安分局每季度组织一次活动,现场为群众登记注册,解答群众在养犬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积极为群众解决困难;二是邀请畜牧、防疫、工商、综合执法等部门向群众宣讲犬类习性、狂犬病预防免疫等相关知识、规定;三是充分利用声、屏、报、网等媒体大力宣传养犬管理规定,普及养犬知识,宣传治理违规犬情况,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养犬。2017年底,我局会同市文明办、市农委畜牧局、市卫生防疫中心深入社区开展了多场文明养犬宣传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针对委员所提“流浪犬危害市民人身安全”的问题,《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均未明确规定收缴流浪犬是公安机关法定职责,但本着勇于担当、服务群众的原则,公安机关主动承担了对流浪犬只的收缴救助工作,每年收缴流浪犬8000余条。
针对委员所提“目前养犬管理职责分布在多部门,可能出现推诿,建议对《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进行修改” 的问题,按照《天津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查处违规养犬行为;畜牧、卫生、工商、市容、环卫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但实际工作中,养犬管理工作仅由公安机关一家承担,难以达到预期工作效果,对此,我局将积极向立法部门提出建设性意见,推动立法工作开展。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8年6月1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公安局,022-233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