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安局
关于对市十七届人大五次会议第0060号建议的答复
刘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电动自行车横冲直撞该严管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电动自行车是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环保交通工具,它的应用是解决群众出行困难和缓解城市大气污染的重要举措。但不容忽视的是,个别群众不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容易造成交通安全隐患。特别是部分即时配送企业存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交通安全的问题,对配送时效、配单机制的考核和设置不科学,造成部分从业人员为抢单增加收入,出现闯红灯、逆行、走机动车道等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扰乱了交通秩序,甚至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对此,我局结合《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若干规定》的实施,立足主责主业,从提升警务效能和落实管理职责入手,组织交管部门通过显性用警、网格化布警,全面加大了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的拦截处罚力度。在电动自行车通行集中的主要路口以及居民小区、商场、写字楼周边等区域,高峰重点时段设置治理勤务,对车辆未登记、闯红灯、逆行、占用机动车道行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进一步加强现场教育、处罚和宣传工作,通过提高现场“查处率”和“管事率”,切实发挥“处罚一起,教育一片”的示范作用。
针对您所提“增设电子警察对电动车闯红灯及占用机动车道的违法行为进行自动抓拍”的建议,我局进行了认真研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的规定,交管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证据。目前,国家和我市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并无明确“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对违法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进行处罚”的相关规定。同时,由于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及驾驶人没有成体系的登记信息,无法实现电子警察摄录后向车主发送短信提示等功能。
下一步,我局将结合您所提建议,重点开展以下几项工作:一是结合我市执法实际,积极开展法制调研,探索电动自行车电子警察摄录相关工作,待国家修订《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时,积极提出意见建议,进一步明确非机动车电子警察摄录的法律依据。二是严格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要求,认真研究非现场查处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具体措施,提高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的管控范围和治理力度。同时,依托交警“警区警长”警务机制改革,强化网格化布警,持续保持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的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主干路、示范路口的辐射带动作用,将治理向次支道路、背街里巷延伸,巩固区域整治效应,全面提升管理水平。三是积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深化“警社合作、警企共治”机制,强化源头监管,积极引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树立安全、文明骑行的意识,推动我市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
2021年4月3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公安局,022-233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