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守钧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因时制宜,对本市摩托车由“禁”改“限”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我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情况
目前,全国大多数城市均不同程度采取了限制摩托车通行的交通管理措施,如: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深圳、杭州、武汉、长沙、昆明等城市。2005年12月16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了《天津市公安局关于逐步扩大摩托车限行范围的通告》,通告中规定“自2006年7月1日起,禁止津C牌照、外埠牌照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自2007年5月1日起,禁止津A牌照摩托车在外环线以内道路(不含外环线)通行。”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除执行任务的军用、警用、消防救援等特种摩托车外,不得驾驶摩托车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通行区域内行驶。”2021年,我局综合考虑交通安全、公共安全、道路通行等方面因素,严格按照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管理相关流程规范要求,经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和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于12月27日发布了《天津市公安局关于确定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的通告》,继续确定本市外环线(不含)以内道路为摩托车禁止通行区域。
二、关于摩托车可以缓解道路交通拥堵意见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摩托车在依法依规行驶时,通行效率等同于其他机动车。同时,按核定载人数满载的摩托车与满载的其他载客机动车相比,人均占用的道路资源相当甚至更多。因此,摩托车在城市核心区规范行驶时,并不能起到缓解道路交通拥堵的作用。
三、关于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更易造成人身伤害的说明
相比于其他机动车,摩托车设计构造简单,未设计对驾乘人员的保护装置,且行驶中的稳定性相对不足。摩托车作为机动车在城市核心区通行时,须在道路机动车道内行驶并与其他机动车混行,与其他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摩托车驾乘人员受到人身伤害的概率更高,发生交通事故后对社会造成的损失更大。
下一步,我局交管部门将按照您所提建议,在我市现有摩托车管理措施的基础上,积极与其他城市交管部门沟通交流,结合我市作为超大城市的道路交通特点,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研究针对摩托车实施更加精细化管理措施的可行性。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2年5月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公安局,022-233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