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口管理总队关于切实做好非天津籍
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先落户工作的通知
公人口明发〔2020〕42号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做好非天津籍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先落户工作的通知》(津征〔2020〕2号)精神,进一步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结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转发市政府征兵办等六部门关于调整我市适龄青年参军有关优待政策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1〕112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从本市应征入伍且服役满2年及以上的非天津籍大学生落户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本市高校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在校生(高职及以上)退出现役后复学的,对参军时在本市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的,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区退役军人安置部门开具的《接收复员干部/退役士兵户口介绍信》、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原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到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恢复户口;对参军时在原籍注销户口的,应当在原籍办理恢复户口手续,并可以按照我市往届高校学生落户政策办理迁入学校集体户手续。对退役后不复学的,应当到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恢复户口。
对从本市高校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在校生(高职及以上)退役复学毕业后,按照我市市内移居政策申办户口迁移,若在津租房居住的,凭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在租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社区集体户落户。
二、从本市高校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毕业生(高职及以上)退出现役后,对参军时在本市学校集体户注销户口的,可以凭本人居民身份证、《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毕业证》、本人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原户口注销证明材料(在人口信息系统中可以查询到注销户口记录的免予提交),到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办理恢复户口;对参军时在原籍注销户口的,应当在原籍办理恢复户口,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到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办户口迁移手续,可以落学校所在地社区集体户。
三、从本市应征入伍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取得我市居住证3年以上)退出现役后,不超过35周岁且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可以在原籍恢复户口后,参照非天津籍高校毕业生(高职及以上)落户政策,凭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义务兵或士官退出现役证》以及落户地点材料到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办理户口迁移手续。若本人无住房、单位无集体户,在津租房居住的,凭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四、对本市高校应征入伍的非天津籍在校生(高职及以上)、非天津籍毕业生(高职及以上),以及从本市应征入伍的不超过35周岁且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取得我市居住证3年以上)退出现役后,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易地安置条件的,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退役士兵办理户口关系介绍信》、《天津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审核表》、《居民身份证》及落户地点材料到市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申办落户手续。
五、本通知适用对象为2020年2月20日后从天津应征参军人员。
特此通知
天津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
2020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