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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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延期实行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禁行规定的通告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495G/2023-00003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公安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公规〔2021〕1号
主    题 :
公安\交通秩序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公规〔20211



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延期实行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

禁行规定的通告

  

    201854日,市公安局公布《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开展二轮电动自行车免费登记上牌照工作的通告》(津公通〔201837号),规定自202159日起,我市安装临时牌照的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将禁止上路行驶。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和经济发展的形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天津市公安局决定,延期实行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禁止上路行驶工作。

经登记安装临时牌照的超标二轮电动自行车,延长过渡期1年(自202159日至202258日)可上路行驶,期满后禁止上路行驶。

特此通告


天津市公安局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