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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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关于实施部分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便利通行措施的通告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495G/2023-00004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公安局
联合发文单位: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发 文 字 号 :
津公规〔2021〕2号
主    题 :
公安\交通秩序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津公规〔20212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

关于实施部分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便利通行

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建设水平,便利货运车辆在城市道路通行,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自即日起,对我市部分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实施便利通行措施,在规定时段内不受20176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我市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汽运煤炭车辆管理的通告》中有关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限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悬挂新能源号牌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和本市核发号牌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除外),每日22时至次日7时,不受我市外环线(含)以内道路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限行管理措施限制,但不得进入外环线(含)以内设有禁止载货汽车驶入标志的道路行驶。

二、本通告所指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统称。本通告所指的工程运输车辆,是指运输建筑渣土及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和罐式货车。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20211229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