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公规〔2021〕2号
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
关于实施部分中型、重型载货汽车便利通行
措施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升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城市建设水平,便利货运车辆在城市道路通行,结合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要求,自即日起,对我市部分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实施便利通行措施,在规定时段内不受2017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加强我市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及汽运煤炭车辆管理的通告》中有关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限行管理措施的限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悬挂新能源号牌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和本市核发号牌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的中型、重型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工程运输车辆除外),每日22时至次日7时,不受我市外环线(含)以内道路中型、重型载货汽车限行管理措施限制,但不得进入外环线(含)以内设有禁止载货汽车驶入标志的道路行驶。
二、本通告所指的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是指《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机动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中“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统称。本通告所指的工程运输车辆,是指运输建筑渣土及砂石、混凝土等建筑工程材料的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和罐式货车。
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市公安局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委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