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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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 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495G/2025-00006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总队
发 文 字 号 :
津公治安函〔2020〕50号
主    题 :
公安\治安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监管工作的通知

津公治安函〔202050号


滨海新区公安局、各区公安分局,各区住房建设委: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行为,依据国务院《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公安部《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法规、规章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物业服务企业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各区公安及住建部门要严格落实《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对保安服务、自招保安员单位及保安员的法律规定。全面组织开展对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的摸底排查,要督促涉及的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和人员履行相应的法律职责,坚决纠正将保安服务混淆为一般物业服务等规避法律约束的行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依法纳入保安服务范围,具体从事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的人员无论原称谓如何,依法均称为保安员,此类物业服务企业依法称为自行招用保安员单位。

二、强化规范管理,落实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备案工作

自行招用保安员的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以外提供保安服务。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相关规定,自开始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项目所在地区级公安机关,申请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2.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保安服务分管负责人基本情况;

3.保安服务区域的基本情况;

4.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应急处突预案;

5.保安员证原件及复印件、花名册;

6.保安员在岗培训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情况;

7.相关服务合同等其他需要备案的材料。

物业服务企业不再提供保安服务的,应当自停止保安服务之日起30日内到原备案公安机关撤销备案。

三、强化教育培训,加强物业服务企业保安员管理

(一)统一持证上岗。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十七条规定的条件招录保安员,并按照《办法》第三章规定申领《保安员证》,持证后方可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对已经从事保安服务工作但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物业服务企业要立即组织参加国家保安员资格考试,依法取得《保安员证》。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2.初中以上学历证明材料;

3.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证明。

(二)统一保安员着装。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保安员上岗应着制式保安服装,佩带全国统一的保安服务标志。保安服装样式由全国保安服务行业协会提供。物业服务企业应为保安员统一换发2011保安服装,禁止穿着、佩戴仿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和标志,以及含“特勤”“特别勤务”字样的标志、标识。

四、密切协作配合,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的监督检查

(一)加强法律法规的宣贯工作。各区住建部门接此通知后,及时传达至各物业服务企业。属地公安机关会同区住建部门加强对自行招用保安员物业企业备案和保安员考试取证工作的宣传和指导,提供咨询帮助,明确工作流程和提交材料。属地公安机关切实做好自招保安员物业服务企业项目备案以及保安员考试、发证等工作。对出现《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情形,不能通过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审查的人员,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清退,不得从事保安服务工作。对于物业服务企业人员无法满足保安员任职条件的,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从正规保安公司雇佣保安员,坚决避免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保安服务。

二)严格规范执法,加强监督检查。各区公安和住建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健全监管协作联动机制。切实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保安服务的监督检查。公安机关重点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保安员持证上岗、换2011式保安服装及标志、保安队伍日常管理以及保安队伍教育培训等情况,督促指导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找准存在问题,完善安全防范措施,及时解决问题,消除安全隐患。对违反《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开展保安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7 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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