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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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索   引  号 :
11120000000125495G/2022-0001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公安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公通〔2022〕35号
主    题 :
公安\治安管理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有   效  性 :
有效

天津市公安局民宿治安管理实施细则

 津公通〔2022〕35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宿业治安管理,保障民宿经营者和住宿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旅市场发〔202277号)及《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民宿发展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115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根据所处地域的不同分为城镇民宿和乡村民宿。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民宿实施治安管理。具体职责包括:

(一)动态掌握民宿底数,指导、监督民宿建立并落实治安管理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二)依法对民宿进行治安、消防等监督检查,建立管理档案;

(三)依法查处发生在民宿中的刑事、治安案件;

(四)建立与民宿之间的沟通服务机制,保障促进民宿高质量发展;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民宿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履行下列治安管理责任:

(一)在取得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后,向属地公安机关提供民宿基本信息;

(二)落实旅客住宿登记、访客管理制度;

(三)具备必要的防盗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四)具备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民宿聘用的外籍工作人员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  民宿变更基本信息的,应当自市场监管部门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3日内,向属地公安机关同步提供变更信息。

民宿经营状态发生变化应当在3日内告知属地公安机关。

第六条  民宿接待住宿必须采集、核验、登记、报送住宿人员及访客身份信息;鼓励下载、安装、使用“全市统一民宿(农家院)治安管理系统”,将登记信息实时上传公安机关,不得私自翻拍、截图,转发。

第七条  民宿要严格落实接待未成年人入住要求,切实做好对未成年旅客查验登记、入住询问、可疑报告等规定。

(一)必须查验入住未成年人身份,并如实登记报送相关信息;

(二)必须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并记录备查;

(三)必须询问同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情况,并记录备查;

(四)必须加强安全巡查和访客管理,预防针对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

(五)必须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可疑情况,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时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

第八条  民宿要在房屋出入口、前台、通道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禁止传播、出售、泄露、删改视频监控资料。

第九条  民宿要建立、完善情况报告制度,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形迹可疑人员、违禁物品、危险物质以及发生刑事、治安案件,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条  民宿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一条  旅客办理住宿登记时应主动出示合法有效证件,配合民宿落实住宿登记制度。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到民宿执行公务,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

人民警察发现违法犯罪嫌疑,可以依法检查住宿人员房间;检查时不得少于2人。检查女性住宿人员的身体,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对民宿进行检查,将检查情况记录在案,归档管理,并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工作中知悉的相关信息,应当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293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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